被宴请者酒后受伤,同饮者要承担责任吗?

2023年02月09日 法治 文章字数:1044 文章浏览数:

  被宴请者酒后受伤,同饮者要承担责任吗?近日,汉台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李某与王某、张某、陈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12月,四人在汉台区某饭店吃饭饮酒,后李某被朋友送回家,张某、陈某与王某一同回到王某家中。当日晚10时许,王某微信邀约李某到其家中喝酒,随后四人在王某家再次饮酒。之后李某先一人去门外,后王某也跟随出去,发现李某扶在二楼的护栏边方便。李某手扶护栏方便时身体失去重心,连同护栏一起摔落至一楼地面受伤。3人将李某送至医院进行治疗,住院共花费医疗费7万余元(其中李某支付5万余元,王某垫付2万余元)。2021年8月,陕西某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为,李某闭合性颅脑损伤致脑软化灶形成,并遗留头晕、记忆力减退等症状,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经基层组织调解,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果。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张某、陈某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8余万元。
  汉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事发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心智健全,明知饮酒可能对自己身体产生不利影响却不加以节制,李某在与王某、张某、陈某下午饮酒后还未完全清醒的情况下,晚上再次应邀饮酒。饮酒后李某去外边方便,其对周围环境不太了解的情况下,未进入二楼设置的卫生间,而选择在二楼扶手处方便,在手扶护栏方便时身体失去重心,跌至一楼受伤。李某对可能产生的风险应该预见而未预见,对此李某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王某、张某、陈某作为共同饮酒人,明知李某在下午已经饮酒的情况下,未对李某尽到劝诫、制止其饮酒的义务,亦未陪同护送,导致李某身体受伤,共同饮酒者应负次要过错责任。王某在自己家中进行宴请活动,作为宴请活动组织者及酒水、场地提供者,对参与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故王某应负担的责任大于张某、陈某。遂依照《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5条之规定,判决李某各项损失合计为18余万元,由王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的16%计3万余元;由张某、陈某分别赔偿李某各项损失的7%计1万余元;剩余70%计13余万元,由李某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饮酒要文明、适度,千万不要赌酒、斗酒、劝酒,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和影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酒量有足够的认识,也应该意识到酒后产生的后果,在喝酒的过程中量力而行。其次,聚餐的组织者、参与者及共同的饮酒者,其对同桌人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应当互相提醒适量饮酒,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