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身亡所获赔偿金,可否按遗产进行分配?

2023年08月16日 法治 文章字数:864 文章浏览数:

  2022年7月,老李因交通事故死亡,在镇村干部的协调下,肇事者与老李的三女儿李丙达成了40万元的赔偿协议,老李的二女儿李乙事后对该协议表示认可,并在肇事者赔偿到位后,向李丙主张分得该笔赔偿款10万元。
  李丙认为自老李的大儿子李甲去世后,经家庭会议协商,一致同意老李由李丙负责赡养,同时老李一直随李丙一家人生活,老李的丧葬事宜也是自己一手操办,李乙没提供任何帮助,故无权分割赔偿款。李乙则认为老李虽名义上由李丙负责赡养,但是在李丙断续外出务工的四、五年间,李丙将其家中两个未成年子女及老李均委托给李乙照看,李乙也尽了赡养老李的义务,故有权分得赔偿款10万元,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老李的长子李甲婚后生育了李甲子、李甲女两个子女,二人自李甲去世后与其母亲共同生活,未与老李共同生活。二人均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分割案涉赔偿款,也不参与本案共同诉讼。同时法院查明老李的抢救费及丧葬事宜均由李丙负担。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李乙最终分得赔偿款10万元。

   法官说法
  公民因他人的致害行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义务人赔偿的相关费用并非死者的遗产,而是给予死者近亲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属于死者近亲属共有的财产,全体共有人有权请求分割。本案中,老李的女儿李乙、老李的孙子女李甲子、李甲女均有权主张分割该笔赔偿款。同时老李出事后,李丙垫付了老李的抢救费,为抢救老李的必要花费,应从赔偿金总额中予以扣除。同时李丙给老李操办后事也确有支出,其中处理老李后事的合理花费,应当从赔偿金总额中予以扣除。扣除以上两项费用后剩余赔偿款,原则上应先由共有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后应当根据近亲属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状态、紧密程度及经济依赖性等因素进行适当分配。本案中,老李生前虽随李丙一直生活,但是李乙经常去看望老李,李乙与老李来往频繁、关系亲密,且在李丙陆续外出务工期间,李丙的两个未成年子女及老李均由李乙照看。李甲子、李甲女均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分割案涉赔偿款,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为李乙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
 

(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