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只横冲马路致人受伤,谁来担责?

2024年01月04日 法治 文章字数:890 文章浏览数: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犬只横冲马路导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犬只饲养人承担事故70%的责任,赔偿原告损失26816.17元。
  2022年2月,何某骑二轮摩托车载人行驶过程中,道路左侧山坡冲出一条灰色成年大狗,撞向何某摩托车左前部,导致何某倒地受伤,何某报警后被送去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左侧胫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经查明,该成年大狗系张某饲养。何某遂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为由起诉,要求张某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56538.81元。
  一审法院认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义务按规定饲养或者管理动物,并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如其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在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能减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张某作为涉案犬只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对犬只实施放养,未能采取任何安全管束措施,导致犬只冲到道路与何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使何某受伤,张某应对何某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核定何某各项损失为38308.81元,由张某负担。
  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另查明,何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故二审法院认为,何某自身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即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属于违法行为,与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何某亦应对自身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最终判决张某对何某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即26816.17元,其余损失由何某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狗的人群不断增多,而宠物狗伤人、引发交通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汉中市养犬管理条例》第17条第(三)项规定,饲养犬类应实行栓养或圈养,不得放养;第18条第(二)项规定,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束一点五米以内的牵引绳牵领,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犬笼。在此提醒广大犬只饲养人,遵守法律规定和文明公约,携带犬只出门外出,要拴系狗绳,使之处于自己监管之下,避免出现宠物伤人和被伤的情况发生,共建和谐社会。

(王建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