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要承担还款责任吗?

2024年01月10日 法治 文章字数:786 文章浏览数: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之间于2015年10月发生借贷关系,后双方于2017年2月算账,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出具借条两张,其中一张载明“今借到张某人民币现金82万元,另一张载明“今借到张某人民币现金115万元”。两张借条上均加盖有被告单位印章,被告李某均签名且捺印。另双方认可自2017年3月至2018年12月,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借款475600元。以上全部借款合计本金2445600元,均由原告张某以现金或转账方式转给被告李某,双方均认可以上借款用于被告李某单位经营。后原告张某多次向被告李某及其公司催要借款本息,二被告除向原告张某支付350000元利息外,剩余借款本息未归还,原告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李某及其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445600元,并支付利息。
  汉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关于贷款主体,本案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借款全部用于被告企业生产经营,借条上加盖有被告单位印章,两张借条上借款人处均有被告李某签名且捺印,全部借款均是转账或现金支付给被告李某名下,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应认定被告李某和汉中某有限公司为共同借款人,与单位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原告张某主张由二被告承担还款责任,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李某反驳主张自己不是借款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缺乏证据,依法不予采信。遂判决由二被告汉中某有限公司、李某共同向原告张某偿还借款本金2445600元及利息。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第2款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说法
  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对外借款的合同或借条上签字,有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风险,应尽量避免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情形出现,否则,会给债权人及个人财产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王佳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