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留债务,妻子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2024年02月21日 法治 文章字数:1002 文章浏览数:

  南郑区一男子向同事借款1万元后未予偿还,两年后因病离世。后该同事要求男子妻子偿还借款,但男子妻子表示这是丈夫个人行为,自己并不知情,且在丈夫死后自己已经替丈夫偿还几十万的欠款,现在已无遗产可以清偿剩余债务。无奈,男子同事只能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为由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判决男子的妻子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同事1万元。
  被告王某的丈夫程某生前系某小学教师,并与原告俞某为同一学校的同事。2020年1月,原告通过微信向程某转款1万元,后程某未予归还。程某于2022年11月突然离世。程某生前尚有母亲陈某、妻子王某及儿子王某某,程某去世后,其母陈某、其子王某某自愿放弃继承与分配程某名下所有遗产,故程某去世后获得工亡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共计90万余元,全部由其妻子被告王某领取,程某个人养老金账户有余额6万余元,住房公积金有余额7万余元。庭审中,王某自述在程某身亡后,她已自愿代程某向多人偿还借款,但对俞某的借款并不知情。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向程某转款1万元,程某未予归还,被告对程某生前的对外债务虽不知情,但结合原告与程某的同事关系以及被告在程某去世后自愿代程某偿还的债务情况(多为程某向同事或朋友的小额借款)来看,原告与程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现原告要求作为程某遗产唯一继承人的被告偿还债务之诉请并无不当,法院应予以支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同时,经查程某尚有个人养老金及住房公积金,且该部分财产依法属于程某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足以偿还案涉债务,故对被告辩称程某无其他财产且被告已超额代程某偿还债务,故不应再偿还案涉债务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法院遂判决被告王某在继承程某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原告俞某1万元整。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王某也在判决生效后及时向原告俞某支付案款1万元。

  法官说法: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在有继承人时,可细分为两种情况: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者继承人继承遗产,如若继承人继承遗产或从遗产中获利,继承人以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本案中妻子王某继承遗产,那么其需要承担清偿责任,但应以被继承人程某的遗产为限。

(马宓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