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突发热射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吗?
2024年03月06日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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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孙某某到某镇环卫所从事保洁工作。2022年3月,该所成立的保洁公司作为投保人,在某保险公司为辖区内的63名(含孙某某)保洁人员购买了雇主责任保险,并签订了雇主责任保险投保单,约定了事故责任限额、保险费、保险期间等事项。该投保单特别约定,该保单承保环卫站一线工作人员,由于工种特殊,在工作上班期间内出现的意外伤害事故,均属于保险责任。
同年7月15日(在保险期间内),孙某某在上班劳作后感到身体不适,骑行三轮车回家途中昏迷倒地,旁边住户通知其家属将其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孙某某的死亡被诊断为热射病。后经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孙某某的家属与镇环卫所达成了调解协议,由镇环卫所一次性补偿死者孙某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项费用共计36万余元。后保洁公司履行了调解协议全部内容,向孙某某家属支付了上述款项,孙某某的家属出具保险金请求权(权益)转让书,自愿将理赔权利及款项全部转由保洁公司享有,该公司遂起诉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对孙某某的死亡诊断界定为热射病,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热射病导致水、电解质紊乱,进而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该事故发生的过程不可预见,并非其自身疾病因素所导致,符合通常理解的意外伤害的范围。原告投保时,保险公司并未将热射病排除在意外伤害的范围之外,对意外伤害免责的具体情形虽在雇主责任保险条款格式条款中列举,但双方在投保单特别约定中已明确,该保单承保环卫站一线工作人员,由于工种特殊,在工作上班期间内出现的意外伤害事故,均属于保险责任。因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该案中原告雇佣的孙某某在工作上班期间中暑死亡的意外伤害,系非因自身疾病原因导致的死亡,属于被告保险理赔范围。孙某某因热射病死亡后,保洁公司按照人民调解协议实际支付了全部赔偿款,且该调解协议确定的赔偿项目和金额并未超出法律规定、也未超出原、被告保险限额,对原告作为受偿主体向被告主张权利以及原告主张的上述赔偿费用,应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已自动履行。
法官说法:
该案审理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对社会弱势群体、劳动者的保障,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最终促使双方服判息诉。同时呼吁有关部门、单位以及行业协会等相关组织,在热射病高发季节、重点行业、重点人群,加大政策宣传和科普力度,减少相应的事故发生。
(叶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