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罚5万,我市三县区发布通告整治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

2024年03月08日 深度 文章字数:553 文章浏览数:
  本报讯(记者 朱媛媛 李佩蓉)由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事故,近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我市多县区、多部门已着手整治电动自行车“乱象”。近日,汉台区、南郑区、洋县相继发布通告《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
  通告指出,严禁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连廊、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不得上楼入户,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值得注意的是,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其他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的,将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同时,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广大市民要切实增强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及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安全管理和日常巡查,对“进楼入户”“飞线充电”等违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