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是否受法律保护?

2024年03月20日 法治 文章字数:813 文章浏览数:

  法律保护人们自主选择婚姻状态的意愿,同样也保护人们的财产安全。近日,城固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
  2018年11月,原告王某(女)与被告刘某(男)经人介绍认识谈婚,2019年1月,双方举行了婚礼并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无共同子女。2022年1月,双方购买了一辆小汽车,价值89800元,其中王某父母出资40000元,刘某父亲出资49800元,车辆登记在刘某名下。2022年5月,双方发生纠纷,从此互不往来。后王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退还买车时父母给付的40000元现金,并分割双方共同存款30000元。
  庭审中,双方认可所购买的小汽车使用折旧后现价值50000元。被告刘某辩称,购车时王某支付的40000元并非王某父母出资,是王某保管的双方共同收入。双方陈述与事实相佐,王某能够举证证明父母出资的40000元来源系银行取款,但刘某辩称无证据佐证。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是指有同居关系的男女当事人不再有同居关系时,对涉及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纠纷。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长达三年四个月,共同生活所创造的收入应按共同共有处理。购买小汽车时,双方父母出资部分视为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与,现该车使用折旧后价值50000元,应按现价及出资比例予以分割。王某诉称及举证能互相印证,故对刘某辩称不予采信。另查明,双方分手当天银行卡账户余额17355.57元,故对此部分收入应根据共同共有的原则平均分割。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308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309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鲁克金 杨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