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24年04月11日 综合·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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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鑫,你于2012年5月23日到勉县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从事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但于2012年9月1日离岗至今,期间未履行请销假制度,现经我单位研究,对你做出解聘决定。因无法联系上你本人,现公告予以送达,并请你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单位办理被解聘证明等相关手续。
勉县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2024年4月9日
勉县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