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捉被保护野生动物 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

2024年04月24日 法治 文章字数:432 文章浏览数:

  本报讯 (通讯员 程开富)近日,镇巴县检察院起诉的向某某危害野生动物案,该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向某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宣告缓刑4年,并处罚金8000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令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150800元。
  2021年4月至2023年2月期间,向某某将自己制作的钢丝套和购买的狼夹子安装在山林中,先后猎捕到3只麻羊和1只拱猪,并扛回家进行剥皮,除部分食用外,剩余的储存在冰柜里。经鉴定,向某某猎捕的麻羊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中华斑羚,拱猪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猪獾,其价值共计150800元。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向某某的行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办有狩猎证,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有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在追究向某某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张其赔偿公益损害。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使违法者受到刑事、民事的双重追责,最大限度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和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