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转账记录要求偿还借款,能认定为民间借贷吗?

2024年05月01日 法治 文章字数:700 文章浏览数:

  生活中,当事人往往缺乏法律意识或碍于亲朋关系,民间借贷经常存在只有转账支付凭证而没有书面借据或合同的情况。由于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借贷合意,故主张此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原告张某系被告刘某甲、苟某某之前弟媳。2014年11月17日,张某通过银行汇款向刘某甲转账人民币11000元。2016年8月12日,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红包等形式向刘某甲转账人民币10000元整。2017年8月1日,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甲之弟刘某乙协议离婚,其自愿离婚协议书显示无夫妻共同债权。后原告张某以民间借贷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某甲、苟某某偿还借款21000元整。在庭审中,被告提供证人王某、刘某乙的证言证实汇款系被告刘某甲父母让原告代为转账的事实。原告认为证人系被告亲属,坚决不予认可。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无法提供借款协议或借据等直接证据,证明原告与二被告形成了借贷关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法院无法予以支持,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对于有的当事人试图在无法提供相应证据的情况下,将借贷之外的其他法律关系中所涉转账主张为民间借贷进行了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该规定明确分配了原、被告各自的举证责任。故行为人虽主张所诉法律关系存在,却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成立的转账,法院不应认定为民间借贷。

(邓楠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