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赠与对方财物,分手后能否要求返还?
2024年05月15日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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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日常财产赠与是实务中较为常见的行为,当恋爱关系破裂之后,赠与财物的一方请求受赠方返还赠与财物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如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受赠的财物应予返还。
张某希望与龚某恋爱交往,双方之间发生多次经济往来。2019年和2020年,张某通过微信多次向龚某转账分别计37368.67元、34539.98元。其中,2020年3月到11月,龚某多次通过谩骂等方式向张某主动索要金钱,张某通过微信向龚某转账共计26589.99元。同年底,龚某通过微信明确向张某表示其不再与张某交往的意愿。2021年4月,张某至龚某家中要求返还近年所给付龚某金钱,双方发生纠纷。2021年8月,张某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龚某返还不当得利款115774.56元,经法院判决后,龚某不服提出上诉。法院一审经审理后依法判决:由被告龚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原告张某26589.99元;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关于恋爱期间除彩礼以外的财产赠与,并无特别法律规范予以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条确立了公序良俗原则,为恋爱期间的财产赠与行为划定了效力边界。在恋爱期间受赠方通过谩骂、侮辱赠与方的方式而主动索要取得财物的行为,属于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情形应归于无效,对于受赠的财物应予返还。恋爱期间的日常财产赠与行为较为常见,是双方表达爱意、增进感情的手段,但对于显然违背大众道德认知的行为,立法层面通过公序良俗原则为恋爱期间的财产赠与效力划定边界。本案中,被告利用原告的爱慕通过谩骂等方式向原告索要金钱的行为,不仅有损原告的人格尊严,也有损良好的恋爱风尚,其行为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因此其通过索要获得的受赠财产应予返还。
(彭玲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