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有可供执行财产,能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吗?

2024年06月05日 法治 文章字数:1131 文章浏览数:

  债权人取得法院生效判决责令公司承担责任,但很多公司仍旧不予偿还,进入执行程序后穷尽执行措施也依然未查找到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能直接追加股东承担还款责任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况有以下几种:1.股东认缴注册资本到期而未足额缴纳出资,债权人就可以要求追加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在缴纳出资差额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2.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对抽逃注册资本的股东可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偿还责任;3.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可追加原股东或依法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4.有限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可追加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有限公司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股东、出资人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公司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可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6.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之间如果存在公款私收、股东消费公司买单、股东账户与公司账户之间频繁转账等混同的情况,可以要求法院确认“公司人格否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7.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股东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承担公司债务。
  综上,依据追加法定原则,追加股东作为共同被执行人与公司一起承担债务偿还责任需要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不可随意扩大追加范围,且债权人需收集相关证据证实股东存在上述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债权人申请追加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共同被执行人时,因《公司法》第23条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据该条规定,债权人申请追加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共同被执行人时,最终是否能够追加,举证责任在于股东,即股东要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并未混同,是相互独立的。股东可提供公司近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用以区分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之间是相互独立的。

  法官说法
  债权人想要追加股东作为公司的共同被执行人,不仅要符合追加情形,还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完成,首先需要向执行法院提出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请求,由案件执行法院对该执行异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追加的执行裁定,任意一方当事人如对裁定结果不满,应当依据执行裁定书上载明的救济途径,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或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才能最终决定是否能追加股东为共同被执行人。

(张荣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