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成本增加为由追加装修款,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2024年07月03日 法治 文章字数:975 文章浏览数:

  近日,洋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业主李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固定价款的装修合同,王某以包工包料的形式给李某的商场提供装修业务,合同约定,如合同内容有变更,双方应补充签订书面合同。装修结束后,王某以装修成本增加为由,要求李某追加装修款,李某认为应坚持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结算。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对装修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并要求李某按照造价鉴定的价款结算工程款。一审经审理判决李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尾款,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公开开庭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装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该装修合同约定了固定价款,且合同约定了在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协商一致后,再重新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现原告王某主张增加装修价款,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有变更合同价款的补充约定,应认定原告王某主张的装修工程款系固定价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签订的装修合同价款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王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当事人主张的合理合法部分,予以支持。对当事人主张的缺乏事实依据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判决李某按装修合同约定向王某支付工程尾款,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契约精神是自由、平等、守信、救济的精神。契约精神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创造了良好的经济基础。作为契约精神的外在体现——合同,为市场主体参与商事活动提供了规则。商事活动讲规则,更是商事交易活动本身固有特征的必然要求。当事人自愿签订的商事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应认定合同的有效性,有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当然具有约束力,即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王某常年从事装修,理应对装修行业的行情有比一般群众更清晰的判断。王某在签订合同时,对盈亏这种潜在的商业风险是经过慎重考虑的,其试图突破合同对其的约束,违背了契约自由精神,破坏了合同的稳定性、严肃性。此案例告诫各位市场主体,法治化的市场经济营商环境,要求我们树立诚信意识、商事规则意识,用法治化思维融入经济活动。

(张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