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加强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障

2024年07月11日 社会民生 文章字数:628 文章浏览数:
  本报讯(记者 司霜)近日,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企业家协会、市工商业联合会4部门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多措并举维护好高温天气下劳动者合法权益,全力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执行夏季高温天气作业时间规定。用人单位要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适当增加劳动者休息时间和轮换班次;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要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加班。
  落实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待遇。防暑降温费发放时间为6月15日至9月15日,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元,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严禁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
  完善防暑降温措施。用人单位要在高温天气室外工作场所或高温工作场所配备必要防暑降温设施设备,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物资,营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要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立即采取相应救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