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

我市首次明确住房公积金可用于购房首付款

2024年07月16日 社会民生 文章字数:579 文章浏览数:
  本报讯(记者 梁逸晨 实习生 卢佳慧)近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更好满足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减轻职工购房首付款压力,我市于7月12日起调整公积金提取政策(以下简称《政策》)。首次明确符合条件的存缴职工可申请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用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提取金额合计不大于《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上约定的房屋首付款。
  在提取条件方面,《政策》要求,职工所购房屋为汉中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职工和房地产企业需签订《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房地产企业已在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楼盘备案手续;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账户无冻结,未列入公积金管理中心黑名单。
  在提取流程方面,《政策》规定,购房职工需携带《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身份证件原件、结婚证原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等,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区管理部服务窗口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通过审核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购房职工出具《汉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房地产企业在收到《汉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后,配合购房职工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及备案手续。
  《政策》中还提示,对需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借款人应留足余额,确保提取金额不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