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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9日 综合·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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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莉(612323XXXXXXXX0066),女,你自2000年1月起在洋县卡房水库管理处(原为洋县卡房水库建设局)工作。你在工作期间未经我单位同意擅自离岗,旷工至今。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15条及《陕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陕人发[2006]19号)第30条第2项之规定,经我单位研究,拟解除与你之间的聘用关系,请你于2024年8月25日前到我单位办理合同解除相关手续。
洋县卡房水库管理处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