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停运损失谁来承担?
2024年09月04日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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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雇佣周某从事货物运输工作,今年2月4日,周某工作时驾车与李某停靠在路边的出租车发生碰撞,交警大队作出周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的认定。事故发生后,受损车辆被送到修理厂维修了56天。因李某车辆系出租车营运车辆,其主张按照每日560元的转账收入及120元现金收入的标准计算其停运损失,王某认为周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双方对车辆维修时间及停运损失计算标准存在争议,故李某将王某、周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因双方对停运时间存在争议,认为对方存在过错才造成维修时间过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停运时间应以一般认为的合理的修理时间为准,若是因为肇事方周某或保险公司未及时将车辆送到修理厂维修,则对于延迟送修的时间应计算至停运时间内。若是因为受损方李某在通知取车后未及时取走车辆,造成车辆一直停在维修厂内,则延迟取车所产生的时间属于扩大损失,应以实际维修时间为准。法官通过多次走访修理厂及询问当事人修车经过,发现本案事故发生后,双方及时商量确认修车地点,将车辆拖送至保险公司定点维修厂家,车辆修好后李某当天取走车辆,双方主观上均不存在恶意拖延修车时间。主要是因为案涉时间为临近农历春节的特殊时间节点,车辆维修需从外地运送配件存在物流停运、工人放假等客观原因造成实际修车时间过长。最终法院结合李某提供的近三年同时期出车记录,酌定李某停运时间为54天,酌定李某停运损失计算标准为每日300元。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停运损失系间接损失属于免责事由范围,且投保时保险公司已采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等明显标识,提示投保人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了提示告知义务,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周某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时即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出租车受损并停运,王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王某赔偿李某停运损失16000余元,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且已履行到位。
法官说法: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在驾车过程中应该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营运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往往伴随停运损失的问题。虽然通常停运损失标的额不大,但对于日常营运收入具体计算标准双方常常产生争议,除了提供银行交易流水的认定方法外,当事人还可以申请专业价格评估机构对停运损失进行评估鉴定,若是不能提供营运车辆收入交易流水证明其主张数额,则可以参考我省上一年度交通运输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车辆受损后,为避免进一步扩大损失,双方应该积极选择正规维修厂家对受损车辆进行维修,若维修时间超出合理期间,其主张也不能得到支持。
(李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