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履行完毕,权利人能否再次主张赔偿?

2024年09月25日 法治 文章字数:1036 文章浏览数: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是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为尽快解决纠纷而达成的一种民事协议。当协议履行完毕后,权利人是否仍有权再次要求赔偿?
  2024年2月,吴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途中,由于操作不当,将行人李某撞倒,导致李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交通管理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吴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吴某与李某达成事故赔偿协议,约定吴某一次性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万元,并注明赔偿完毕后双方再无任何经济纠纷。协议签订后,吴某按约支付了全部赔偿款,李某出具收据确认收到赔偿款项。然而,两个月后,李某以赔偿款金额低于实际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事故赔偿协议,吴某赔偿差额部分的损失2万元。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在本案中,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协议前应当对自己的伤情有一定的了解,对于李某在诉讼阶段提供《司法鉴定意见书》,主张其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与调解时预估期限存在差异情况,但根据事故赔偿协议书中损失计算项目清单,可以看出计算的标准与《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基本一致,说明李某清楚各项损失的金额和总金额,且已大致预判到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天数,其仍愿意与吴某签订《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应不属于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交警部门调解达成,且已实际履行完毕,因此具有法律效力。李某以此为由申请撤销《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依法不应当得到支持。
  法官说法:
  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事宜时,双方当事人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谨慎、妥善地达成协议。在认定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效力时,应考虑赔偿数额、受损害方对受伤情况认识程度、签订协议时的紧迫性等因素综合加以认定。一般只有在赔偿权利人经后续检查发现伤势较重,对自身伤情认识有重大误解,受害程度超出赔偿权利人订立协议时的合理预计范围,所支付的赔偿费用远远低于当事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认为该赔偿协议显失公平符合可撤销情形,此时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差额损失部分。除此之外,即使赔偿数额与法律规定有些许出入,也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各方当事人应当受赔偿协议的约束,赔偿义务人履行后赔偿权利人不得再次要求赔偿。

(刘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