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二手车不过户,有何法律风险?

2024年10月16日 法治 文章字数:1045 文章浏览数:

  前一段时间,家住汉中的小吴遇上了一件烦心事,原来,小吴在2018年经中间人介绍将自己名下的一辆货车卖给了镇巴的小张,双方在中间人的协助下,签订了购车合同,支付了购车款并完成了车辆交付。由于二人所签订的购车合同未就办理车辆过户登记的时间作明确约定,故该车辆虽然已经交付小张实际使用,但是却一直登记于小吴名下。后来,小吴担心该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可能会给自己带来麻烦,便自2020年4月起催促小张去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但是小张均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
  2023年9月,小吴再次催促小张办理过户时,被小张告知该车已经转让给了宁强的陈某,小张让小吴直接联系陈某办理过户登记,小吴则认为自己并不认识陈某,更与陈某之间无合同关系,无理由找陈某办理过户登记,二人争执不下,小吴诉至法院要求将车辆过户至实际所有人名下。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小张已于2023年8月份将该车转让给陈某,目前该车由陈某占有使用。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小吴和小张之间、小张和陈某之间所签的购车合同均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以上两份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出卖人已经按约向买受人交付了车辆,但买受人在受让车辆后均未按约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其行为不仅构成违约,还违反了《机动车登记规定》第25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据此,法院依法支持了小吴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25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509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25条第一款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
  法官说法
  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其所有权的变动以转移交付为原则,是否办理过户登记并不必然影响其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但是不及时办理车辆过户登记,会给买卖双方带来许多意料之外的麻烦。对于买方来说,车辆不办理过户登记,其财产安全无法得到完全保障,卖方如果借此办理抵押又逃避债务的,车辆有被法院查封、拍卖等风险,继而可能影响到买方的财产权益。另外,如果车辆不办理过户登记,一旦车辆违章或发生交通事故,而买方又未及时处理的,必然会对买卖双方造成影响。

(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