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金额与实际不一致,应如何认定?
2024年11月13日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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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上约定的金额与实际借款金额不一致的,借款本金应如何认定?
张某因资金周转,于2022年12月25日向李某借款70000元,约定借期一年,月息1%。当日,李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张某转账70000元;张某向李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84000元,期限1年,月息1%。借款到期后,张某未按时偿还借款,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张某支付本金84000元,及按月息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张某称,其实际收到原告借款7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84000元是提前算上了一年的利息。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该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同意借款并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转账70000元,转账记录清晰,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虽实际借款与借条金额不符,但根据法律规定,借条和实际借款金额不一致,要按照实际借款金额处理,故应以原告实际交付的借款70000元为本金,而非借条载明的84000元为本金。关于利息的计算,原被告约定月息1%的利率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保护上限,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故被告张某应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70000元,按月息1%计算利息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
(李会 张贵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