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订婚仪式但未领证,婚约财产如何返还?
2024年12月25日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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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22年6月,原告父亲给付被告见面礼6000元,同年7月,双方举行订婚仪式时,原告方给付被告彩礼20万元,原告两个姑姑各给付被告人民币1000元;同年9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时,原告父母给付被告改口费6000元,同时被告父母给付原告改口费6000元。在举行结婚仪式当日,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双方未办理结婚证。后原告与被告在被告所租房内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此期间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原告自行离开。遂要求与被告解除婚约关系同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及其他费用并诉至一审法院。
审理中,被告辩称原告所给20万元彩礼,因用于租房、举办婚礼、购置结婚用品实际已花费9万多。故在返还彩礼时应扣除已花取和返还部分,再根据双方已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的实际情况,给予部分返还。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在谈婚期间,原告父母和亲戚给付被告的见面礼和改口费以及被告父母给付原告的改口费系双方亲友对原、被告的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范畴,原告要求返还,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审理中查明原告在订婚宴上给付被告20万元彩礼,在随后双方用于租房居住和准备结婚购置财产和举行结婚仪式的过程中,均由被告支出费用;双方在举行结婚仪式后,在共同生活时间极短的情况下,原告便自行离开被告所租住的房屋;在举行婚礼后,被告曾要求原告一同办理结婚登记,继续共同生活,遭原告拒绝,同时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解除婚约。故一审法院结合被告对彩礼实际支出情况以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和在解除婚约过程中各自存在的过错等综合考量,判决由被告向原告返还彩礼10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应当返还彩礼的数额。本案中,涉案双方已经按照习俗举办了婚宴后共同生活近一月时间,且未办理结婚登记,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本案中关于彩礼的实际用途经法院审查,花销主要为筹备婚礼所购物品以及被告工作室所购家具家电、日常生活用品。但因双方均认可二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地方亦为被告个人工作室,系其一方经营场所,且所购生活用品均在该工作室现由被告占有。综上所述,考虑到彩礼金额的实际消耗情况、双方举办婚礼后共同生活时间短暂,且虽同居生活但相互未履行夫妻义务的实际情况,结合不能缔结婚姻各方的过错程度,二审法院确定由被告返还彩礼14万元。
法官说法
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恰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并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旗帜鲜明地反对借婚姻索取钱财,对于弘扬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推动文明乡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该生效判决妥善平衡了双方利益,给予相关当事人以行为指引,助力引导群众更加理性看待彩礼问题,让彩礼回归“礼”的本质。
(冯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