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巴创新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修复机制
2025年01月23日 综合·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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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 程开富)为解决用传统修复模式无法解决的“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因客观原因无法原地修复和确因经济困难没有修复能力”两大难题,镇巴县积极创新修复模式,提出替代性修复办法。1月16日,镇巴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法院、县林业局等七部门会签《镇巴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修复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共14条,明确了替代性修复的定义是指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因客观原因无法原地修复或者确因经济困难没有修复能力的,由赔偿义务人采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方式进行等量替代修复的一种修复责任承担方式。适用范围是检察院办理的公益诉讼、法院审判和执行、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所涉及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案件中需替代性修复的案件。确定了替代性修复的承办机关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法律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部门、机构为替代性修复的承办机关。检察院、法院所办案件中的替代性修复,由检察院、法院按照各部门职能职责协商后确定承办机关。《办法》还对替代性修复的适用条件、方式、流程、劳务代偿价值计算、结果运用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为配套《办法》实施,该县人民检察院提前推动部门协作,在兴隆镇马家湾建立镇巴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修复基地。该基地占地50余亩,是修隧道弃碴场平整后形成的大片不毛之地,此处作为《办法》的实验场。
该《办法》和基地的建立是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模式的创新探索,对用传统修复模式无法解决的难题也要履行实质性修复责任。同时构建了“司法+行政”一体化保护和治理生态环境的合力,最大限度实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切实让良好生态环境成为人民幸福生活的增长点。
该《办法》共14条,明确了替代性修复的定义是指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因客观原因无法原地修复或者确因经济困难没有修复能力的,由赔偿义务人采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方式进行等量替代修复的一种修复责任承担方式。适用范围是检察院办理的公益诉讼、法院审判和执行、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所涉及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案件中需替代性修复的案件。确定了替代性修复的承办机关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法律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部门、机构为替代性修复的承办机关。检察院、法院所办案件中的替代性修复,由检察院、法院按照各部门职能职责协商后确定承办机关。《办法》还对替代性修复的适用条件、方式、流程、劳务代偿价值计算、结果运用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为配套《办法》实施,该县人民检察院提前推动部门协作,在兴隆镇马家湾建立镇巴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修复基地。该基地占地50余亩,是修隧道弃碴场平整后形成的大片不毛之地,此处作为《办法》的实验场。
该《办法》和基地的建立是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模式的创新探索,对用传统修复模式无法解决的难题也要履行实质性修复责任。同时构建了“司法+行政”一体化保护和治理生态环境的合力,最大限度实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切实让良好生态环境成为人民幸福生活的增长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