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县法院依法判决一起充电桩安装纠纷
2025年02月12日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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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 王彪)近日,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安装私人充电桩的物业合同纠纷案件,一纸判决不仅为车主电动车充上电,也为绿色低碳发展提供法律支持。
2024年1月,家住勉县某小区的李某购入一辆新能源电动汽车,但其所在小区尚未安装公用充电桩。于是,为保证出行方便,李某向电力部门申请在自家车位安装私人充电桩。却不料被物业公司以“存在安全隐患”等理由,拒绝提供同意安装的证明,导致电力部门无法施工作业。无奈之下,李某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希望能够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物业公司是否有义务为李某出具在案涉小区其购买的车位上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新能源汽车具有节约燃油能源、减少废气排放、保护环境等优点,符合我国倡导的“绿色、环保、节能”的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战略。国家大力支持发展新能源汽车,对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具有积极意义。安装充电桩正是推动绿色能源使用,助力“双碳”目标的重要举措。故针对无统一充电桩装置的小区,在消防等安全措施到位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应当依法依规支持并配合业主安装私人充电桩。
根据电力部门对申请私人安装充电桩的要求,一是经评估符合安全条件,二是须经物业同意。对于物业公司辩称的新能源车充电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属于概率性事件,安装充电桩是否会对消防安全等产生影响,应由电力等部门实地勘验评估并最终作出决定。业主安装充电桩后,物业公司发现充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可以及时行使物业管理职权予以制止,物业公司不宜在业主准备材料阶段就以此为由拒绝出具充电桩安装同意证明,故对被告物业公司的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李某出具同意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证明。这一判决不仅解决了李某的“充电难”问题,也为更多小区业主安装充电桩扫清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