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贷款违约后,谁来担责?

2025年02月26日 法治 文章字数:1185 文章浏览数:

  在日常生活里,亲戚朋友因资金短缺向银行申请贷款,却因审核不通过,转而恳请你帮忙出面贷款。有些人秉持着乐于助人的心态,或许就一口答应了下来。然而,你是否清楚这背后潜藏的责任与风险呢?近日,勉县法院褒联法庭就审结了一起极具警示意义的案件。女子张某出于对闺蜜刘某的情谊,应其请求帮她向银行贷款,可谁能想到,最后自己却陷入了被动的境地。
  2021年1月,张某在闺蜜刘某的委托下,向银行提交了借款申请。并与银行正式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借款金额为10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同一天,张某的女儿王某也与银行签订了《共同还款承诺书》,自愿成为这笔借款的共同债务人,与张某一同承担还款责任。当日,银行便按照合同约定,将10万元借款全额转至了张某名下的银行账户。贷款期限很快到期,但张某和王某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本金和利息。银行多次催讨无果后,无奈之下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和王某承担还款责任。
  在庭审中,张某和王某抗辩称,这笔贷款的实际使用人并非自己,而是案外人刘某,并当庭出示了刘某所写的说明,刘某承诺由自己负责偿还银行本息,同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说明书中还阐述,关于此次贷款的所有事宜,都是由刘某提前与银行协商沟通,签订的所有贷款资料也均由自己与银行提前准备。基于此,张某和王某坚称,贷款10万元的实际用款人是刘某,应当由刘某承担偿还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对于借名(背皮)借款,名义借款人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取决于出借人对借名(背皮)或代理借款的事实是否知情。若商业银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是知情的,名义借款人不承担合同责任;若商业银行在订立合同时不知情,名义借款人在诉讼中以应当由实际用款人承担责任作为抗辩事由的,法院应当追加实际用款人参加诉讼,并向商业银行释明其有权选择相对人。
  而本案中的名义借款人张某、王某,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商业银行在签订合同时,对刘某与其母女二人之间的借名借款事实是知情的,故法院依法追加实际用款人刘某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中,经法院向商业银行释明其有选择相对人的权利后,商业银行选定张某、王某作为合同相对人。同时法院亦向张某、王某释明,其二人可以一并在本案中向实际用款人刘某主张权利。
  最终,法院判决名义借款人张某、王某向商业银行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以在还款责任限额内向实际用款人刘某行使追偿的权利。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出借名义需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实际用款人违约时,名义借款人仍需担责。如确需帮助他人借贷,应要求实际用款人提供抵押担保,并签订书面追偿协议。《共同还款承诺书》具有法律强制力,签署前应充分知悉风险,不可因亲情、友情盲目担保。若存在实际用款人与名义借款人分离情形,应保存转账记录、书面协议等证据,便于后续追偿,但需注意此类证据仅对内部追偿有效,不能对抗债权人。

(郭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