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如何正确行使探望权?

2025年04月09日 法治 文章字数:919 文章浏览数: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对子女共同进行抚养教育。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只能通过支付孩子抚养费、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女探望的方式,对子女的生活、健康、教育等予以关注,增进亲情交流。探望权如何行使,往往成为双方关注的焦点。
  近日,镇巴法院受理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曾是夫妻,共同育有子女,后因感情不和,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中,他们约定孩子由被告刘某抚养,原告张某可以随时探望孩子。近期,张某多次探望孩子不畅,无奈之下,将刘某诉至法院,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探望权问题。
  法院受理此案后,法官了解了双方的情况,耐心地向双方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强调了探望权的法定性以及对于孩子成长的重要性。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张某对孩子享有探望权,探望方式为自协议当月起,张某于每月探望孩子一次,探望时间及方式为每月最后一周的周五18时,张某从被告刘某处接走孩子,并于两天后的周日18时将孩子送回刘某处。
  法官说法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孩子仍然是双方的“心头肉”,他们需要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和呵护,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对孩子享有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不仅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更是孩子健康成长的需要。希望曾作为夫妻共同抚养子女,并最了解子女生活、学习、健康等方面状态的父母双方,能够以孩子的利益为重,摒弃前嫌,加强沟通与协商,商定探望事项,共同为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当法院以裁判的方式确定探望权如何行使时,会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以子女本位为出发点进行裁判,兼顾有利于探望权行使的便利性,确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何时、何地、通过何种方式探望子女。在行使探望权的过程中,双方都应遵守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尊重孩子的意愿和感受,让孩子在充满爱的环境中茁壮成长。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祝鸣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