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合同也未结算,法院如何认定劳务工资?
2025年05月21日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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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被告张某某承包了脚手架安装工程,让原告杨某某为其找工人干活,双方口头约定每工日的工价。原告为被告找了工人干活,并制作了工天记录单,记载干活时间、地点、车次、人次等信息。干完活后,双方未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原告与被告领班对账后,便自行垫付了工人工资。之后原告一直通过短信向被告追要工资,被告承诺付钱但一直未支付。原告因催要劳务工资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劳务工资54万元。被告却以与原告之间无劳务关系,劳务费已支付完毕为由拒绝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虽抗辩与原告之间无劳务关系,又陈述共付工资32万元,审理中,被告认可了与原告之间有口头协议的事实,仅对交通费和工价有异议,被告的抗辩与陈述自相矛盾。原告和被告短信交流记录显示,原告一直在催要工资并提出具体金额、工价等,被告虽未对具体金额进行回复,但回复会积极筹集工程款。原告提供了工天单、向被告催要工资的短信聊天记录、与被告领班对账的微信聊天记录。其证据具有真实性,能够形成证据链条,已经达到民事证据的高度盖然性标准,应当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且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被告虽抗辩劳务费已经付清,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48万余元。
被告张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虽无直接证据证明被告欠付原告劳务费数额,但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因此,从高度盖然性证据规则推断,应当认定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
法官说法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多发于熟人之间,当事人之间仅有口头约定,无书面合同、无结算清单的情形较为常见,导致案件审理难度较大。民生无小事,解决好农民工的薪“愁”问题,不仅关乎群众切身利益,还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不能简单地以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而需要通过综合审核认定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等,确保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衔接、印证,并公正合理地作出裁判,从而实现政治、法律、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丁录敏)